法律问答

本人于2014年购买期房一处,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15年年底,但开发商延期到16年5月底交房,开发商以合同中有雨雪天气交房时间顺延为由,认定不构成违约,请问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谢了

2019-06-24 14:29: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赔偿方法按照合同索赔
  •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延期,签署一份延期的补充协议即可,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只不过把租期变一下,如果租金或者其他内容也需要变,可以一并约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开发商交楼缺验收证以及延期交楼均属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
  • 购买期房的,购买期房需要对期房的付款方式有所了解。
    首付款比例:一般而言首套房购买者,可以根据个人经济实力,选择首付款的最低比例或者更高,一般首付是全款的20%-30%等等,如果在首付压力较大的时候,可以选择最低比例缴纳,余款通过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贷款来补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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