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村昨天给每个村民180元,我问村会计和支书钱的来源,两个人都不知道我自己问镇政府,态度蛮横,告诉我吧他们的行为违反了那个法律法规,怎么处理,我应该向哪个部门反应,怎么走法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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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履合同的违约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这样规定的: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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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不为村民办事,村民有权向所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最好是以书面材料提交,这样方便有关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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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