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一个县城小区的住户,我们小区建设是承诺集中供暖,并按照基础设施修建了锅炉房进行集中供暖。原来使用暖气都是自愿的,今年,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公布,不使用暖气的,依据物权法规定,锅炉是集体资产,你不享受权利不用暖气,但是要承担义务,每年1000元的管道维护费必须交,不交就停水停电。这合理么,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2019-01-26 13:44:1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从法律角度看,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气的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则是物业服务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有关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停水停电的内容   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目前,一些物业公司为便于收费管理,通常规定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公司通常采取停水、停电手段。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签订的是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与供电局、自来水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供水、供电合同,这是两个相互平行、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物业公司只是对供水供电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并不是水、电的供应方。水、电的提供者是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业主与自来水公司及供电局之间的供水、供电系一种合同关系,只有当业主出现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情形时,自来水公司或供电公司才有权停止供水、供电。
      由上述可知,物业公司是提供物业服务的,而供水供电是供电和供水部门的职责,物业公司利用工作之便采取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对的。如果直接停水停电的话,物业公司是有错的,因为作为物业公司是要以维护小区和谐为原则,可以通过业委会、居委会协助做欠费业主的思想工作,达到追缴物业费的目的。
    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的程序去维权。
  • 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再委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或任何其他企业。但为了有利于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把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进行“转委托”时,首先,要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服务公司来承担专业服务项目;其次,物业管理公司要与专业性服务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专业性服务公司提供的专业性服务质量和水平不得低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相关专业性服务质量和要求的约定;同时还要约定专业性服务公司达不到服务质量和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 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或用户提供的不同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是有所不同的,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用户面议洽谈而定;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要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在具体收取物业管理费时,有些项目是一次性收费;有些项目则是定期收取;有些项目的收取方式较为灵活。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收入的高低直接与其收取标准及业务量大小有关。一般地讲,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越高,则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就越高。但是,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方面要受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约,不能乱收费;另一方面,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还要受到用户收入水平高低的限制,也要服从优质优价的原则,因此,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的确定要遵从一些原则:  第一,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用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用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
      第三,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一般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要高,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一般要高。  第四,微利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第五,公平原则
  • 一般来说,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便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同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开发商规划面积的50%以上
    其实,这句话简单说来就是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这是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最基础的部分。
    因为只有入住率达到半数以上,才能证明业主委员会在理论上代表的是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与要求。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当然,也有可能出现开发商规划建筑面积较大,首批入住率较低的现实情况。
    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只要满足首批入住率超3成且已经使用两年这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同样可以成立业主文员会。
    3、首批物业费交满3年以上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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