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2010年5月份看好一新房,并与开发商签定了购房合同,交了首付款12万,其他剩余部分又开发商办理按揭,总房价为40万。定于2011年1月1号拿钥匙。可中间一直没有通知办理按揭手续,询问多次说是贷款还没有下来,需要等等。与2010年底时候与我合同的房子已经有人在里面装修了。房主的合同上的内容除了价格和日期不一样外其他的都一样。请问这种情况要求赔付的话是要求赔付总房价的双倍呢还是首付款的双倍呢?还要去赔付什么费用?

2019-01-25 20:53: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办理房地产按揭一般需要包括下列费用:
    (1)卖买合同公证费(自愿),按成交价的3‰计收,由公证处收取;
    (2)按揭合同公证费,按贷款额的3‰计收,由公证处收取;
    (3)保险费,按成交价的1‰计收,由保险公司收取;
    (4)律师费,一般为500~1000元,由律师事务所收取;
    (5)按揭手续费,一般为100元,视贷款银行而定。  二级市场转让包括税费内容有:
    (1)销售营业税,按销售价的5%,售方缴纳,税务部门收取;
    (2)城市建设维护税,按销售价的
    0.05%,售方缴纳,税务部门收取;
    (3)印花税,按销售价的
    0.05%,另每证贴花5元,双方缴纳,国土部门代收;
    (4)企业所得税,按所得额的15%,售方缴纳,税务部门收取;
    (5)登记费,个人50元,单位80元,买方缴纳,国土部门收取;
    (6)契税,按销售价的1%,买方缴纳,国土部门代收。

  • 1、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或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再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 装修合同不支付装修款或者拖欠尾款的,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起诉对方,如果没有遇到仲裁可以直接起诉,有仲裁条款可先进行仲裁,涉及数额较大,最好可以委托律师介入协助。根据你的描述如果对方不同意协商的话,那你方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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