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是办理的按揭,今年8月开发商通知我签合同,然后交的物业维修基金等各项费用?。今年的12月31号交房?。我在交完费用后发现合同出错,多收我176元,然后为了退钱,一直在更改合同。到目前新合同还没签,物业维修基金现在下降了,我原来交的物业维修基金应该退我?吗?原来交的多

2019-01-24 18:12: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私房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2.私房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改建、扩建、拆除重建,至原租赁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适用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变更租赁合同。
  • 由于开发商迟迟不能交房,开发商需要赔付因此引起的违约金给业主,如果商品房预售证都没有办出来,业主可以有权要求退房,或者开发商延期交房引起的相关损失。可以要求开发商 赔偿 违约金
    或者可以根据合同的内容上诉人民法院

  • 1、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2、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外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3、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 房屋遇到拆迁而要向开发商征收的时候,往往会与开发商签订相应的合同,维护好个人的拆迁协议。自己的房产值多少钱

    以当地商品房房价为参照物,了解自己的房产值多少钱;若自己不明白,可以找内行的朋友咨询,附近交易的案例比较,或者找评估公司评估;

    看拆迁开发商的手续

    对自己的产权手续、房产价值等有数之后,若收到拆迁通知,马上咨询了解拆迁开发商的法定资质,是否有拆迁许可资质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若没有的话(好多是借用的)拆迁开发商的主体就有问题,属于违法拆迁;目前好多地方的居委会(村委会)、乡镇政府、甚至县市政府,都是在没有拆迁许可的情况下拆迁的,事后找一个拆迁公司顶顶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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