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按照政府指定位置,统一设计图纸,自建新房后,政府不给办理产权证,原因是:建房用地没有批。请问:这一问题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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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关于房产证办理的程序以及应当准备的材料如下: 携带的文件及费用
1.业主身份证;
2.已公证的房地产
买卖合同正本(非按揭业主);
3.购楼发票、付清楼款证明(非按揭业主);
4.已公证的按揭
合同(按揭业主);
5.契税款及办证费。
办理流程
1.在销售部工作人员处签署《办理房产证委托书》(按揭业主),将办证资料交予工作人员;
2.领取《收款记录单》,并携其往财务部缴纳办证费用及契税;
3.将已经财务人员签收的《收款记录单》交销售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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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拆迁赔偿费标准,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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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产权的办理,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该携带的文件及费用具体如下:
1.业主身份证;
2.已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正本(非按揭业主);
3.购楼发票、付清楼款证明(非按揭业主);
4.已公证的按揭合同(按揭业主);
5.契税款及办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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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该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进入市场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这里的“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不发生
物权的转移,但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如将未经登记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不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当事人认真订立和遵守买卖合同。
对于该条中的“权属证书”的理解。这里的“权属证书”应理解为产权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当事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实际生活中,这些证明材料有
拆迁协议、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明、开发公司开出的发票、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销售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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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