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副本)

起诉书

被告人张策,男1989年8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扶余县人,住扶余县三岔河镇大梁家村。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9年7月3日被松原市宁江一分具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8日被松原市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立伟,男,1990年4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扶余县人,住扶余县更新乡胡家村。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9年7月3日被松原市宁江一分具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8日被松原市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洪霞,女,1982年5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扶余县人,住扶余县三岔河镇大梁家村。因涉嫌窝藏,于2009年7月3日被松原市宁江一分具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罪,经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8日被松原市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侦察终结,于2009年7月29日以被告人张策,刘力伟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红霞涉嫌窝藏罪,向宁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该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于同年8月10日呈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被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名:2009年6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立伟伙同张策从长城网吧跟踪被害人曲明辉制宁江区伯都讷广场大街,张策将曲明辉扎伤后与刘立伟一起将曲明辉挟持到学府名城住宅小区,向曲明辉所要刘立伟女友张依林丢失的手机,曲明辉称没拿,被告人张策,刘立伟,恼怒,各自持刀扎中被害人曲明辉身体数刀,导致当场死亡,之后二人拿走了被害人身上现金人民币300元和手机一部。当日晚间被告人刘立伟,张策逃到长春后找到被告人张红霞,告知“我俩把人扎死了”。被告人张红霞便安排二人住宿并为他们购买车票,且提供2000元现金,帮助躲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曲明辉因颈骨背部外伤至颈动静脉肺,肝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后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被告人张策,刘立伟,张红霞的供述和辩解;

(二) 证人谷丰收,刑作国,邓春英,随志刚,隋敏,李铁强,黄贵清证言;

(三) 鉴定结论,宁江一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四) 宁江区一分局刑事案件现场勘察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策,刘立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至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张策,刘立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红霞明知被告人张策,刘立伟系犯罪之人,为其提供财务帮助逃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被告人张红霞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郝福军

200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策、刘立伟、张红霞现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起诉卷宗一册;

6月21日,宁江区公安一分局刑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未竣工的宁江区学府名城一栋楼内发现一具男尸,接到报警后,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有关领导立即带领侦缉人员赶往现场,通过现场侦察,确定死者为他杀,确认死者受害人姓曲(明辉)(19岁,扶余县长春岭镇人)生前是某网吧的网管,经专案组得知,6月15日,两名年轻人曾因怀疑曲明辉在网吧偷走其中一人女友的手机,与曲某发生厮打。这一点引起了专案组的重视,但这两名年轻人叫什么?怎么找到这两个年轻人,经过工作人员的排查,分析获得线索,终于确定刘力伟(20岁,扶余县更新乡人)及其朋友张策有重大嫌疑,二人案发后逃逸,鉴于二人有做案嫌疑专案组决定对二人实施抓捕,根据线索决定二人在辽宁省辽阳市,专案组人员立即抓捕,2日10时30分,专案组人员在辽宁省辽阳一家旅店内将二人成功抓获,根据犯罪嫌疑人交代,6月15日下午,张策某和刘力伟,刘力伟的女朋友在网吧上网,刘力伟的女友发现手机被偷并怀疑曲明辉偷走,刘力伟和张策立即找到曲明辉所要手机,但曲明辉不承认,后三人发生厮打6月20日中午,刘力伟,张策二人携带凶器,尾随下班的曲明辉到宁江区伯都讷广场附近,用刀将曲明辉挟持到一栋未竣工的学府名城的楼内,继续逼问手机一事,由于曲明辉一直否认,二人便用刀进行逼迫,期间张策误扎伤曲明辉腹部,为侥幸逃脱责任,二人决定将曲明辉杀死,他们分别用刀在曲明辉身上一顿乱扎(共扎了三四十刀)导致曲明辉死亡。事发后二人逃到长春到张策的姐姐(张洪霞)寻求帮助,张策的姐姐张洪霞名知二人杀人在逃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2000元钱的现金帮助二人逃跑到辽阳市,目前张策,刘力伟已经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怎么还受害人公道。 怎么才能还受害者家属一公道呢?

2019-01-16 20:05: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被公安执行逮捕后,案件还没有移交到检察院,这个阶段属于侦查阶段,案件仍然由公安局管辖,申请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应当交给公安局办案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事案件申请取保候审,需要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就可,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批准由办案机关进行审查决定,做出答复。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 公安机关的逮捕通知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因此如果公安机关确定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则可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逮捕通知书并按照法律流程进行逮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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