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享有使用权的房屋,使用权人不能过户该房屋,也没有关于使用权房屋过户的法律规定。过户应基于合法的
物权转让法律行为。
根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