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是
劳动争议,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一般而言,争议发生的时间应为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但工伤职工往往难以举证证明。
为了因为防止举证不能超过时效,工伤职工对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医疗和护理费,可按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把握;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按照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把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可自
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把握。
工伤职工主张权利,应当在时效范围内申请仲裁,申请了仲裁,就不存在过期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