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家是农村户口,有两处宅基地,在其中一处100多平方米的宅基地及其周围3700平方米(其中有880平方米有土地使用证)范围上建设养殖场。建设是经历20年完成的。现因政府征地,说这3800平方米属于林场用地(养殖场后侧是山)上面建筑都是违建。要求限期拆除,这样合法吗?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9-01-13 07:06: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农村宅基地,例如,丢失了农村宅基地证,可以去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具体的补办流程如下:  
    1、先登报声明将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登报后张贴公告征求异议;  
    2、10日后如无异议由房主申请所属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到实地测量;  
    3、房屋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登记声明作废报纸原件、村委证明等相关材料;  
    4、申请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在补办农村宅基证时,具体应该如何办理请到所属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咨询。  农村房产证补办的费用是多少?  农村房产证补偿的费用不多,分为三个部分:  
    1、申请遗失登记不收费;  
    2、补办房产证交纳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10元/本,档案费10元/份;  
    3、登报费用。登报费用具体需要咨询报社。
  • 规定是只能本村户籍子女才可以继承。“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同时,《农业法》亦规定: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茶园、桑园等)、山岭、草原、滩涂,水面及集体所有的畜禽、水利设施、农机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
    为保护集体资产和促进生产发展,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性承包项目,如第一顺序继承(配偶、父母、子女)中只有不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集体可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开发包。
    但死者“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发包方或承接承包合同者给予合理补偿,其补偿作为遗产依法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耕地。
    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可见,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如其继承人有履行能力,可以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以承包人死亡为由收回承包物。
  •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和《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房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  
    (一)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二)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经公安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章建筑,由公安部门处理或由公安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条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及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在晒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在晒台上建造的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建筑,由房屋管理部门查实后移送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加层,属严重防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建筑,属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  
    (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内建造的;  
    (二)利用建筑物之间的间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悬空建造的;  
    (三)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原建筑承重结构负荷的;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上建造的;  
    (五)其它已经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第八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按《公房条例》和《规则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处理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部分职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委托权限内以主管部门名义行使职权。  第十条在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中,区(县)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发生职责权限争议时,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应限期拆除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对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依法必须限期改正、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仅用罚款代替。  第十三条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违章搭建,参照《公房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正在施工的违章建筑,有关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其立即停工;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可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对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一)规划管理部门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清违章建筑的事实;  
    (二)规划管理部门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书。其中对成片违章建筑,先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出统一整治的通告。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证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证据:  
    (一)举报或要求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信件或陈述笔录;  
    (二)对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查勘笔录、照片或录像等;  
    (三)询问相邻人及其他人的调查笔录;  
    (四)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人的陈述笔录;  
    (五)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他证据。  第十七条当事人及其他人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强制拆除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所支出的人工费、垃圾清运费等,主管部门应作出由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人承担费用的行政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单位承揽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负责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农村房屋作为遗产的,可以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
    农村房屋作为遗产继承问题:按照《继承法》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遗产继承不论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子女可以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农村房屋。
    农村宅基地问题:按《土地法》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是集体按“一户一基”的规定划拨给村民建房用地,农民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也就无所谓继承权了。
    农村房产继承后,连同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如要出让须经集体(村委会)同意,因为宅基地是集体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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