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卖方不想卖.一
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涉案房屋登记权利人虽仅潘某一人,但该房屋属潘某、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法定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认定不动产物权归属的例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对共有不动产处分的规定,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外,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对于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而签订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
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
买卖合同虽不因出卖人无权处分而无效。
何某与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