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西安新西兰小区业主,小区停车位紧张,物业于去年实行了通行证制度,即每月支付一定金额停车费办卡停车,但办卡时很多业主没有抢购到(物业限制了办卡数额),另外后买车的业主也无权再购买通行证,今年物业公司更是禁止没有卡的车进入小区回家,即使是接送孩子老人或者家里有拉送的东西暂时进入都不行。但另一方面保安又时常灵活运作,对一些无卡车辆放行并收取停车费,使一些办了卡的车也没办法停放,对此物业的解释又是先来先停。

????请教一下大家根据物权法,所有的业主应该平等享有公共设施,小区物业和保安如此的管理是否合理合法?我们应该怎样维权?

2019-01-02 18:56: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在建筑区划内以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都应当首先满足业主们的需要。建筑区划内,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的汽车位和车库。
    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用来买卖是没问题的,关键是看合同对车位如何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
    2、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
    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位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 在《物权法》中就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
    汽车的车位、车库等物权的权属都做了规定。规定中明确指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物业管理费有两种,一种是包干制,就是算定一个标准后不管盈亏都由物业公司负责,一种是酬金制,有点像管家式管理,物业公司只收取一点比例的酬金,其他费用多少都由业主负担。  一般情况下的物业管理费都是包干制。  不同类型的房产的物业费的核算项目和要求也是不同的,一般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指导价,可查看相关文件进行核算。商品房和别墅、商场、写字楼都要根据现实情况进行核算。  不过有个基本的项目,可参照国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 物业服务费的诉讼时效:首先、拖欠物业费是民事纠纷,在民事纠纷中不叫追诉期而是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七章规定 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依据这两条的规定你的物业公司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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