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通过中介买了一套房,2015.9.16签居间协议时是卖房的委托代理人和我签的,交易价210万,9.26通过转账付了首付款,9.28区交易中心审税评估价229.8万,11.9房东本人和我一起去交易中心过户,11.19我有了产证,12.3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了余下的全部房款,款清,12.31是交房最后期限,卖房人拒绝搬离,我起诉,胜算多少?

2018-12-31 12:07: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委托中介卖房的具体流程

    一、选择中介

    既然是委托中介卖房,那么选择中介就是其中的必要步骤之一,选择一个什么样的中介,将关系到你的房子之后会在多少时间内卖出,以多少钱的价格卖出等等。因此,你必须选择一个正规且有口碑的品牌中介,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上门看房

    让中介人员上门看一下自己的房子,了解清楚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大小、装修状况等等,以便其更好地将房屋销售出去。

    三、订立委托合同

    准备好与房屋相关的文件交给中介公司进行核查,并且与中介公司商谈房屋价格、中介费用、出售底价等具体细节。
    商议妥当之后,售房者便可以与中介订立委托合同了。

    四、配合看房

    如果中介找到了合适的购买者,肯定需要带着购房者去实地看房,这时你就需要配合中介看房,这样的话不仅可以表现出想要与对方进行交易的诚意,也可以增加购房者对你的信任感。

    五、签订买卖合同

    如果购房者愿意购买你的房屋,便会与中介进行进一步的商谈,比如房屋价格、支付方式等。中介与购房者谈妥了价格之后便会制定出买卖合同,你需要当面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六、支付房款

    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购房者便会通过中介支付房款给你。如果交易双方约定的房款支付方式是按揭贷款,那么购房者会支付首付款给你,如果约定的支付方式是全款,那么购房者就会支付全部房款给你,但为了安全起见,也有可能是部分房款。

    七、办理过户

    房款支付完毕之后,你需要持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资料,与购房者一起前往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八、交接房屋

    等到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后,你需要结清水、电、物业等费用,办理好电话过户、电视过户等房屋交接手续,然后将房屋钥匙交给购房者即可。
  • 一)签署确认书赠与人与受赠人一起到房管局签署确认书,并带齐相关资料,如该物业的产权证或 购买合同等;双方房地产赠与人同受赠人就无偿赠与协议,表明无偿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愿,接受赠与是受赠人的真实意愿。另外,补充一点,在赠与业务当中,如果受赠人为未成年人,赠与人单方出具的赠与书亦有法律效力。
    一)签署确认书赠与人与受赠人一起到房管局签署确认书,并带齐相关资料,如该物业的产权证或 购买合同等;双方房地产赠与人同受赠人就无偿赠与协议,表明无偿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愿,接受赠与是受赠人的真实意愿。
    另外,补充一点,在赠与业务当中,如果受赠人为未成年人,赠与人单方出具的赠与书亦有法律效力。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果查封期满后,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该房产即可以自由进行交易,房管局也可以正常办理交易过户。
    但是,如果存在其他法院轮候查封情形的,则在前一家法院的查封期限届满后,在后轮候查封的法院裁定即生效,该房屋仍然会被第二家法院查封,故房管局仍然不可以办理交易过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预期利益是建立在合同得到履行的基础上,他不是已有财产的损失,而是未来预期可获得的利益。
    让当事人对其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损失负责,必然使其承担的风险与取得的利益不相对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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