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下岗女工,十多年来一直在家带孩子,直到孩子能够放手才出去找工作。2010年8月份,我看到一家大型医院招聘保洁员,我去了,主管领导作了登记,并告知月工资为750元(合25元/天),我被试用了四天(9月4日-9月7日),便正式上岗。头一个月干到9月30日,总计27天,按理说应得工资675元,而院方只给了我575元。也就是少算了四天试用期的100元。期间院方一直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个月,我被告知从10月份起月工资涨到850元。为了这份不易的工作,我辛辛苦苦从10月1日干到11月2日,院方依然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还对我挑挑拣拣,不是房间没收拾利索就是地上脚印没有看到。大家知道,医院里人来人往很频繁,谁也不可能保证每时每刻都跟在来人后面擦痰、擦脚印。2日上午,主管又来批评我,我和她发生了口角,但我争执不过她。一气之下我提出了辞职。

  

  ?11月10日是开支日,原以为这月我能得到满月工资850元,但院方说只能支付半个月工资,即425元,理由是:我没有提前一个月打招呼。而且这半个月工资还得推到下月即12月份才能开。

  

  ?12月10我又去领工资,但主管不在。11日再去,也只领到半月工资的425元。我心里那个憋屈、那个气愤啊。

  

  ?经人提醒,我去市政府仲裁办申请仲裁。头天上午去了,管事的正在网上斗地主,很不耐烦地应付着我的问话,说这点小事犯不着找仲裁,跟院方好好说说就是。我说“我都说过了,人家改不了”。我好一顿相求,管事的依然不理睬,于是我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盒红双喜牌香烟。对方收了,才起身从一柜子里拿出一份冲裁申请的书写要求打印稿,说:“就按照这上面的要求写一份送来”

  回到家,我写了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要求院方支付拖欠的575元,以及按《劳动合同法》加付赔偿金1525元。

  ?12月15日星期三。我把写完了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送到?市仲裁办,对方看了看,说“放这里吧,下周三之前给你答复,回去听信就是”?。

????在仲裁办协调下我要回来了575元,并且已经在裁决书上签字“同意调解”了,因为我当时怕连575元也黄,先要了这575元再说。

????请问我还能再继续追要赔偿金吗?

仲裁
2018-12-26 15:42: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劳动者是按照正常的辞职程序辞职的,辞职到期以后,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和社保转移手续。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二、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公司规定试用期内辞职不计发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的报酬,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足额的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这里需注意劳动合同法将“随时通知”改为“提前三日”通知了。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即你每日的工资为1200元÷
    21.75天。你工作了一个星期,按照每日工资×7即可计算出你应当获得的工资。
  • 员工试用期离职只要提前三天,转正员工提前一个月提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搜索同。
  • 劳动者辞职,是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辞职到期以后,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劳动者工资以及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二、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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