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杭州XX公司上班,职位为市场部助理,公司规模一般,管理比较混乱,再加上效益不好,人员流动性很大,用一位老员工的话说:“来公司这么久,感觉我们公司像街上的行人,人来人往”。2月份时公司新招来一位新的市场总监,老总很重用他,公司经营方面也听从了新总监的建议,转型为另外一个经营模式,不再做单一产品,一切从表面看上去似乎公司有新的转机。

新的总监来公司不久说找到了一个XX省级单位的新项目,当然其他的小项目也有,这个大的就成了最近一个月来主抓的项目。某一天下班,我像往常一样去健身房健身,8点的时候总监给我打电话,让我立马打车去大关那边的拷贝餐厅去,客户就是我们公司主抓的xx单位领导,虽然很不情愿,但是没有办法,于是就打车过去了,吃晚饭后他们又要唱歌,一切结束回到家都已经快一点了。第二天老总中午吃饭还专门把我叫过去,很关心的询问前一天晚上发生的事情,还说搂搂抱抱牵牵手什么的都没有关系,这时候副总说:要保护好自己,晚上不要跟人家走就好了,老总来了一句:这个你不要管,这是他们的私事,要走跟这走好了。。。。。。总监和副总当时都在场,他们无非就是想让我和那些领导打好关系,我当时只是无奈的笑笑,没有再多说什么。

可是一切都出乎意料,上个星期四老总突然带警察来把新总监抓走了,具体什么事情公司的人都不是很清楚,听说和那个大的项目有关,当天我被安排去XX地出差,所以后面具体的事情就更不了了之。可就在昨天,刚从外地出差回到公司,副总说有话找我谈,结果就出现了很搞笑的一幕。

副总意味深长的说:XX啊,你也知道XX(新总监)被抓了,由于你那天晚上也去和客户吃饭了,我们公司现在为了划清与XX单位的关系,你自己打份离职报告吧。

我:去吃饭管我什么事,也是你们让我过去的呀

副总:可是XX被抓了,警察会来找你问话的呀

我:找我就找呀,我无所谓啊,我又没有做犯法的事情,就是被叫去吃了顿饭而已

副总:我们都知道这事和你无关,但是你也知道,我们是跟政府单位打交道的,你被叫去问话,会对我们公司的影响不好的,我们也是为了你好,如果警察找到你,我们就拿出你的离职报告,告诉他们,你已经不在这做了,他们就不会找到你了

我:我去吃了顿饭干嘛就要被辞啊,如果警察真要找我,到哪找不到我,再说,我干嘛要怕他们来找我,找就找好了呀

副总:你要为我们公司着想啊,这样会影响到公司的声誉的,让政府的人知道了,还以为我们公司做了什么犯法的事情了呢,再说我们都是为了你好,你就认倒霉吧,就像人遇到鬼一样的,没有办法的,只能说明你运气不好。。。。。。。。

。。。。。。

谈了很多,最终我觉得这个公司呆呆真的也没有意思,决定答应他们,但是我说要他们最起码要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我当时进来的时候是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

副总又在那大倒苦水:你也知道我们公司没钱啊,就靠我和老总两个人跑业务啊,你要理解公司啊,算了吧,不要计较这么多了,你在这做了多少天工资我们会结给你的,其他的你就不要再要了,我一直坚持让他们最低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副总说找老总商量商量,一会回来了。。。。

副总:这样吧,要不给你换个岗位,做销售,给你1300的底薪

我听后直接笑了:你无非就是换个方式让我走而已嘛,不用这样

副总:恩,你心里清楚就好,我也很为难的,你也知道老总意思

我:我们都是签了劳动合同的,保险也是没有给我交,补偿这块我就是替公司考虑了,才只要你们补偿一个月,保险我都没有计较

副总:劳动合同上有写工资吗

我:你这样说话就没有意思了,做事情都要讲良心的(这个公司的工资实行保密制度,合同上没有写)

副总:恩,这个我知道的,就这样算了吧,多替公司着想着想。。。。。

说了一堆,最终还是没有谈好。。。。。。

我想,不管走不走,还是先把出差的费用以及之前见客户的费用先报销一下,结果这事又是从昨天处理到今天,老总看到那晚去大关见省级单位领导打车的票问我:怎么这么多钱啊,你怎么不做公交去

我:我在滨文中心站,吃饭的地方在拱墅区大兜路的拷贝,那时候是晚上8点,客户在等我,我坐公交过去他们也吃完饭了,晚上回来都快一点了,没有公交了。

老总:那你去找XX(新总监)报销去

我:找他???他被抓了我怎么找他

老总:那你当时怎么不给我打电话申请一下

我:XX(新总监)是我的直属领导,他让我打车过去,我肯定就打车过去了,我怎么可能什么事情都打电话直接来问你呢

老总:那你可以选择不去啊

。。。。。。

我是直接无语了,想想那天吃晚饭的第二天对我那么的关心,那么的假惺惺的问东问西,再对比今天的态度,哎。。。。。总之报销的事情又是搞了两天,我最后也火了,我说算了,不给报就不报吧,我也不缺这点钱!真的是火了,彻底的火了。。。。。。。。

这里面经典的话语还有很多,我是从来没有遇到如此经典的人,今天打算走人了,但是我该争取的肯定会争取过来的,我们的对话今天下午我也全部录下来了,工资条也复印了,其他的我不知道还需要什么证据,辞职证明他们不给我开,副总说开了肯定就有问题的了,他们心里有数,知道我可能要去告他们,现在我手上有录音和工资条复印件(工资条上有老总的签字),还需要其他什么资料吗?另外要到哪里去投诉?包括保险这块的投诉是不是都是在一起的?本人在滨江,希望懂的人帮我一下,谢谢大家了!!!!

昨天谈完之后,我要求副总把这个月的工资给我结算一下,结果老总想出了更让人气愤的一幕,具体如下:

关于XX同志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决定

XX同志自进公司以来任市场部销售工作,在工作中不能胜任现有岗位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要求,经公司市场部研究决定:从四月一号起停发相关补贴及奖金,只发基本工资1300元。

该决定从四月一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人事行政部?????2011.4.1

当副总把这份文件拿给我时,我直接无语了,作为一个公司的老总竟然可以为了这点工资层出不穷的想出这么多花招,而且昨天的日期明明是26号,他竟然弄虚作假,写成4月1号,把我的岗位也变了,公司为了逃税漏税,我们的工资都是基本工资加福利,现在他一句话就把全部的事情都扭曲了。。。。。。

这样的老总我真的很想去电台曝光!!!!!火死了!!!!!!!!!!!!!!!!!!!!!!!!!!!!!!!!!!!!!!!!!!!!!!!!!!!

2011-4-28

继续与老总沟通中。。。。。。工资福利等事情不再商议,没有必要了,辞退证明还是不给开,没有办法,我说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离职证明给我开一份总可以了吧,副总答应了可以开离职证明,我听到后很感激呢,想想他们怎么突然这么仁义了,结果打出来的证明看完之后我差点晕了,竟然是帮我打的我申请离职的证明,而且连我的名字都在上面了。。。。。。没收掉,找老总,结果他很无耻的说:“没人要解聘你呀,你要走自己写好离职申请自己走好了呀。。。。。。

我:X总,你这样说话就没有意思了,是不是你解聘我的,大家心里都有数。另外你昨天刚下发的文件,日期为什么要写成四月1号,为什么把我的岗位都变了,为什么要弄虚作假?

老总:你可以去告我弄虚作假啊,没有关系的啊,你可以去曝光啊,这是你的权利啊。。。。。。

作为一个领导竟然可以厚颜无耻地违背良心说出这些话,我真的无法接话了,是的,他有关系,但是他有没有必要因为这点工资编出这么多的事情出来呢?不当导演真的是可惜了。

每当一个人静的时候,也会想到他创业不容易,想到他办了好几次企业都失败的经历,所以总是狠不下去电台曝光,他政府关系再强硬,电台曝光他总不至于也能压下来。公司逃税漏税,保险不缴纳,现在又这样无理辞退我,无理克扣我工资,我这边也有相关的证据,相信通过媒体的力量还是可以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利的。

监察大队那边昨天我有打电话咨询过了,他说如果公司不给我开辞退证明的话,我可以继续上班,到时候工资是必须都给我的。

但是现在问题是,我让他把这个月的工资结给我后,他就想到了那样一个办法,把我的工资降到了1300,岗位也变了,这样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另外我现在想给他也给自己几天的时间考虑,如果他仍旧这么嚣张不讲理的话,我会选择媒体的帮助,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即使他的公司受影响了我也不会愧疚了,毕竟我已经给过他很多次机会了。。。。。。

2011年5月3日

???今天去了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才发现自己的法律意识不是一般的薄弱,当初进公司时,由于公司一再强调工资实行保密制度,所以签署的合同上并没有写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的接待人说,公司就是钻了这个空子,所以对于他们所谓的不达标决定里面的1300工资他们也没有办法,只能等到我们发工资时,如果真的只发了1300,他们才会介入,但是也只能是按照杭州的低保来处理(1310元),而对于我所出具的工资条,他说那只能证明我当月的收入,并不能证明就是我的工资状况。录音他们也不能作为证据,不达标文件的作假时间他们也没有办法,说这个及劳动合同是否规范,是否合法不归他们管,后来他建议我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下面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情况。

??????对于劳动合同里面没有签写待遇问题,以及不达标通知篡改我的岗位及工资,并弄虚作假乱写下发通告时间的问题,没有很明确的答复,被咨询的人不太清楚,稍后给了我一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详细告诉如何填写,并建议我再去劳动监察大队,让他们介入公司出具离职证明,仲裁这边没有离职证明也很难裁定。

????????继续回到劳动监察大队。

?????????说明情况,接待人告知无法介入,因为公司的老总完全可以不承认辞退我的事情,我说录音有的,他说这个仍然无法做为证据,当然他也给出了一个办法,具体在这里面我就不详细说明了,但是那样的情况下,我仍旧无法维护到我的合法权利,甚至连我上个月的基本底薪都拿不到,只能说是忍气吞声、毫无办法的办法,那样我的确宁愿不要这个钱,不过在此还是要很感谢他。。。。。。

???????劳动监察大队出来,打市长热线,??一男同志接电话。详细说明情况,对方说如果监察大队说没有办法,他们也没有办法。。。。。。。

求助:

1、劳动合同里面没有写明工资,这份合同是否有效?公司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在即使我有3月份的工资条及录音是否还是无法证明我的工资状况,也希望各位XDJM们引以为戒,签合同时不要再犯我这样低级的错误了。

2、关于公司下发不达标的文件,直接将我四月份的工资降成1300,而且是在4月26日下午发的文件,但是日期却写出是4月1号的,对此我是否真的毫无办法,只能接受?

3、今天副总找我谈话,说赵总(老总)让他给我安排工作,被我拒绝,我说我没有接受他给他调的这个岗位,请问公司内部岗位的调剂,是否不需要经过我的同意,包括工资直接降到1300。另外赵总只是变相的想让我主动离职而已,对于这种岗位调动,我该如何应对?

希望大家可以帮我想想办法,难道我真的只能接受吗?

企业法律顾问
2019-01-13 11:18: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关于降职降薪的相关规定,因为其立法本意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向于保护劳动者。   
    2.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2017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规定如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你好,如果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违法情形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的违法情形,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支付双倍的工资。
  • 劳动仲裁的组织形式:《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劳动仲裁应依据的程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如下规定: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辨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辨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5、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6、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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