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民事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是一家公司,在二审判决生效之前一周,公司将机械设备50套抵押贷款,目前贷款合同未到期,抵押在前其它债权人申请查封再后,

?????请问:1、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查封抵押物,评估拍卖机械设备,最后出现流拍情形时,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设备价值以物抵现金后,剩余设备价值款给申请执行人,但却不够足以支付案件执行款,被执行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拍卖结束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后,抵押人同意支付抵押权人贷款本金和利息以现金的方式偿还借款,在抵押权人放弃对抵押物机械设备处理时,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请法院再次查封被执行人抵押权人所放弃行使的抵押权的机械设备抵押物?法院是否可以再次查封抵押物实行评估拍买?

????谢谢

2018-12-24 12:52: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法院可以拍卖抵押物,但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 非法院委托,拍卖流拍多少次都可以再拍,调不调价都行。法院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 债权人对被查封的抵押物仍然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法律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即只要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就合法有效,即使被查封也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该抵押物被拍卖了,债权人也可以对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相关法律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0.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据此,银行只能和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债,但不能直接变卖抵押物。协议不成的情况下,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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