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1998】15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8-07-08
施行日期:1998-07-18
时效性:已被修订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
137.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本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以前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