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丈夫和3个朋友去喝酒,结果其中的王某与人发生口角,用剪子将人捅死。我丈夫始终没有看见死者,与死者的妹夫厮打,使他轻伤。后来我丈夫投案自首,并帮助公安机关将其他3人抓获。法院判:主犯是无期,缓期二年执行。我丈夫(有前科)是6年,代某是4年,高某是3年。民事赔偿,我们积极配合。判赔偿伤者8000多元,我家早已经将1万7千交到法院作为对轻伤者得赔偿。判:承担死者共26万多元。主犯是百分之七十,其余三人是百分之十。附带连带责任。我们早已经交到法院2万,对于对死者的内疚赔偿。可是结果法院现在查封我家两处房子,查封期限两年。我想问:1.法院能不经过我们同意,就拍卖我家房子吗?2.我丈夫不是主犯,为什么由我家来承担所有赔偿,感觉很冤枉,请求各位律师指点,谢谢!!真的很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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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16:17: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
    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
    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
    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 你好,发生致人轻伤的情况包括很多种,遇到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举个例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主犯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积极赔偿,可以争取判缓刑或免除处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以寻衅滋事为例, 寻衅滋事,主犯,对方轻伤,是否可以判缓,区别对待。如果符合缓刑的条件,可以争取缓刑;否则,不会判缓刑。

      《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行为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条件允许,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案件,由律师在查阅相关案卷及会见嫌疑人后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还要结合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就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其可能面临的刑罚,能否取保候审及其他情况作出一个详细的分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