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河源一名建筑工人,我给你一个私人老板建房子,当时我和老板的关系还算不错所以也就没有写合同,他说到工地结束后我就给你付全款,建到12层的时候才知道他是非法占用土地当地有关部门停止了修建,现在已停工3个月了我也一分钱都没有拿到我问他他就说要等工完工才能拿到工钱,我也找过当地劳动局他们说你是私人用工他们管不着,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呢?

2018-11-04 02:34: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非法用工是指并非法律规定的雇佣劳动者的一种现象。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禁止使用童工。童工是指不满16周岁的劳动者,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不是童工。
      
    2、用人单位未经备案登记招用员工
      这种是用人单位主体的问题,主体不适格,造成劳动事实关系存在问题。
      
    3、外籍员工未经批准在国内工作
    非法用工怎么赔偿?
      外籍人员留在我国需进行相关登记并办理相关证件,用人单位擅自雇佣未经批准的外籍人员属于违法行为。
  • 劳动合同只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边签字或许盖章即可收效,不必劳作局盖章也收效。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则劳动合同的建立需求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边依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清晰无误地表达其实在意思。
  • 工伤保险条例》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4条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5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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