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几年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后,由于我当时暂时不需入住,经双方协商后,又反租给原房屋出卖人租住。租赁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租赁合同,但实际按原合同租金额度分期续收了若干季度的房租费,仍由他继续租住着(其中也协商调整过房租费)。
由于我现在急需收回该房自住,从今年三月份起,我就没再收房租费,要求他在三个月内,越快越好的搬出并在交房时一次性支付三月至搬出时的全部应付租金(其实两年前就曾提出要他另租房住的)。
可气的是,他以没有找到合适的租住处为借口拒不搬出……
请问:我目前该咋办?我如何才能既快又省还合法地收回我的住房?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