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期内,单位开具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但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我一个月工资(上面注明因本人不胜任工作,从2008年10月18日起,单位与我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在10月21日已办理完离职手续(单位已签字认可).此后因我提出高额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及加班费等,单位又改口说因我拒绝签署离职证明(不是事实,也没有证据),故认为双方还存续劳动关系,自然就不需支付相关费用,11月5日还以另外一家公司的名义发信让我回去上班(因不是单位的信,我没理会).奇怪的是劳动仲裁也以这些理由驳回我所有的支付申请. 请问:1.单位这些行为,究竟是终止劳动合同还是解除劳动合同? 2.双方是否已经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单位的这些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或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 4.关于加班费我有四年共150天的书面证据,是否能全部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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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认为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你支付工资,无论是否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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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是偏向企业的,你对仲裁不满意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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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证据比较足的话,你是可以打这个官司的,具体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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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