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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1998年2月进公司,每年固定的签订合同,一年一签,至2005年年底签订了2006年的合同后,员工于2006年2月开始至2008年12月31日一直是病假的,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也是签订合同的,也是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正常发放病假工资的,2006年2月开始至2008年12月31日是医疗期的,已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但至2008年12月31日,公司于员工终止了劳动关系,我想知道是否可以?如果不可以,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合同纠纷
2009-01-19 1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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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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