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民事诉讼的法律问题。我最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子的房产证出来到现在还不到两年。1.我当初跟中介签订三方购房合同时,中介给我计算了购房的相关购房税费,但当时中介没有告知关于业主购房发票的事情,中介帮我计算出来的所有税费费用全部加起来大概七千元,用纸张写下来了。2.但当我准备去交税过户时,工作人员才告知我,由于房屋的业主不能提供购房发票,所以我要额外多产1.7万元以抵以前税债。3.于是我拒绝交税过户,当我与中介交涉时,中介却答复我说业主的房源是跟开发商打官司打回来的,所以业主手上并没有购房发票。5.而中介当时只与我签了三方购房合同,并没有签证“服务收费书”,中介也没有提出要签此服务收费书,可我有按三房合同上的规定缴纳了2/3的佣金,并有交佣金的收据,请问,这服务收费书”文件重要吗?没有签订,是属于谁的过失?我的利益受会到侵害吗?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到底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呢?

合同纠纷
2009-05-11 19: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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