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尊敬的律师同志: 您好!我于2009年3月10日与一家事业单位签定了聘期3年的就业合同.其中适用期是6个月. 合同书上有一条是这样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向甲方递交书面报告: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需离岗学习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现在,我正处于适用期内,我想请问两个问题:如今, 我需要提出解除合同,这样属于违约吗? 要付违约金吗?

其它综合
2009-05-09 15:56: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