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同志:
您好!我于2009年3月10日与一家事业单位签定了聘期3年的就业合同.其中适用期是6个月.
合同书上有一条是这样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向甲方递交书面报告: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需离岗学习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现在,我正处于适用期内,我想请问两个问题:如今, 我需要提出解除合同,这样属于违约吗? 要付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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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违约,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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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违约,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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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