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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写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辞职的;" 还写着:"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我跟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中途想解除合同,并且按照合同上面说的已经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辞职,我算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吗?

劳动纠纷
2005-01-28 16: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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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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