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妻于2008年11月27日在我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时签订的协议为:
1、婚生子跟随我住,抚养费、教育费双方承担。
2、女方放弃所有财产,离婚后女方马上搬出现住处。
离婚后,女方没有马上搬出我处,我当时也考虑到她一时找不到住处也就没有强求,女方在我处住了几个月,她非但没有履行抚养小孩的义务,还私下转移了部分财产(金首饰和一些现金)。我现在向她追要,她讲金首饰是我原来买给她的,现在是她私人东西,所以归她,部分现金也不打算拿出来了。
我向请教律师我可以向她--我的前妻追要这些物品和金钱吗,另外婚前她为她哥哥买房的事问我借了2000元,我现在可以一起追要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