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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国庆,于2007年12月15日办理结婚手续,当时我刚考进我现在的工作单位,他在成都打工。后来为了不两地分居,就让他回威远参加各种考试,希望能够得到一个稳定的工作,但是直到现在也只是一名临时工。每月只有不到1000元收入。我单位福利好工资较高,所以我的收入比他好,近3000。我年终发了奖金,给家里买了很多电器,家里现在除了空调和冰箱,其他基本上都是我买的,加起来差不多15000,加上我用在他身上的,参加各种培训、考试,以及读电大的钱,怎么也有20000余元,我在宿舍买了一些电器,大约有8000余元。他一直没有考个稳定的工作,我对他失望了,在一次糊涂事后被他发现了。后来,因为他的能力实在让我不能接受,我们协议离婚。离开家的时候我什么都没有要,只拿了我的衣物和嫁妆。但是因为冲动没有能把财产上划分清楚,导致现在他要分割我仅有的单位上的集资股金三万和我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我买在宿舍的电脑,电视,冰箱,洗衣机等。我只想知道,究竟什么样才算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怎么样才能要回我辛苦挣来的属于我的那一部分,我很急,请尽快电话联系我,谢谢各位!

婚姻家庭
2010-09-11 17:55:5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存在难度,建议直接来电咨询。
  • 首先,你在协议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如果要撤销约定,除非证明你在订立协议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如被胁迫、欺诈等。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下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中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定义,原文如下: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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