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
本人正经营一家木地板门面,现没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与房东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签的是原合伙人的名字,(他的股份现已转让给我),租期是二年,月租金1300元。
现在B君想租用这间门面以及里面的设施,开家装饰公司。他的条件是:在租约期内能让他正常经营,租期一年,月租金2600元,我也可以在那门面里继续销售我的木地板,每月地板的利润要付20%给B君,但不允许在里面办公。
请问:按上述所说:
1、这门面属于转让给他,还是共同经营?
2、我是否要和房东先签下这门面的合同,再与B君签定合同?
3、本来约定的违约金为20000元,但B君拿不出任何物品做抵押,这样怎么制定条款?
请各位律师帮我看看我应该怎么做,应该怎么拟定下这份合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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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同一个地方,但你们各自经营,不是共同经营.你这种情况是转租,如果之前你和房东没有对门面的经营做具体限定,不用再签也可,只要房东认可就可以了.违约条款的规定是不一定要有抵押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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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还需在清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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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转让给他.你要与房东签订合同.具体制定条款要看下具体情况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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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