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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三角成衣(台湾)有限公司因订单量少.有70多个员工集体放假(一到两个月)公司只给三百元的生活费.(且每星期一要去报到才有这三百员,不报到按应旷工处理且没有生活费)请问公司这样做符合劳动法吗. 据我所查资料如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五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且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为770元/月. 如果按照这样条例.公司至少应支负我们每人616元/月的生活费.. 请求法律帮助。。作为员工我们要按哪些程序来保障我们的利益

公司企业
2009-05-05 12:03:3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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