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几天刚从别人手里买了一个房子,因为房子是盖了四年,2008年盖起的,当时是跟卖主协商好的是我替卖主付给开发商去年的物业与取暖费。由于卖主只与开发商签了一个购房合同,并没有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当我将契税、物业费、暖气费等相关的费用交齐后,我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时,就在我交齐所有费用(购房款、契税、物业税等相关费用)并领取所有收据的两个小时后,开发商竟然提出我与卖主的这种交易是不合法的,开发商不会给我办房本以及领取钥匙,并要求我尽快将房屋退回给开发商。请问,开发商的这种做法合理不?
注:该小区的五证全都没有,开发商连预售许可证都没有,就已经跟我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