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是一套期房,约定于07年9月30日前,将具备分期综合验收交房.到07年9月30日,我收房时发现,该开发商不出示综合验收表,同时擅自将客厅窗户高度由60厘米高变为90厘米高。我拒绝收房,该商品房取得综合验收在07年12月11日。08年7月25日,本人起诉开发商,要求将客厅窗户高度恢复到60厘米高,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08年11月19日,本人与开发商以1万2千元金额调解。09年2月6日,本人去收房,当天交了物业维修基金,契税,办了所有权证。但当向开发商要房屋钥匙遭到拒绝,开发商说房屋钥匙在物业管理处。向物业管理处要钥匙时,物业管理处提出本人必须交清物业管理费,从07年9月30日算起。物业管理处这一无理要求遭到本人断然拒绝。因为本人认为物业管理费应该从09年2月6日收房日算起。由于存在争议,本人拒绝与物业管理处签定《前期管理协议》,尽管我的补充合同规定:交房时,必须与本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签定《前期管理协议》,并交纳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但没有先交物业费再给钥匙的规定。。请问律师,向开发商要房屋钥匙合法吗???我能不能以开发商不交纳钥匙为由,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