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请问,我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这几天一直与北京联想联系,我想根据消法第45条,保修期内已经更换2次主板了,在保修期内,又出现相同的问题了。要求换机,可是他们那非说,整机在一年内维修2次还不好的,才给换机。
可我现在,机器主要部件还在保修期内,都维修更换2次主要部件,“主板”。 按照消法45条,保修期内维修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我可以要求换机吗? 联想现在钻法律的漏洞。只和我探讨《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第十三条。消法不谈,我该怎么办? 无奈~~~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八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第十三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换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