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7月被北京的一家公司招聘为正式员工,工作地点在南京,双方也签了劳动合同,户口和档案都落在了北京. 最近我与公司发生了一些争议,公司发来了书面通知称要解除劳动合同.这时我才发现公司一直没有办理各种保险,但是以前发的工资都是已经扣除保险后的.在发来书面通知的前几天,公司提出要为我补办以前的保险.这样是否合理,公司是否违约?保险是否已经补办好有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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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可以补办的,这点没有问题。至于公司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如果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或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如果单位强行解除合同,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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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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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补办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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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可以补办的,这点没有问题。至于公司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如果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或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如果单位强行解除合同,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获得赔偿金,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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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