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女性,没有年龄39岁,于2005年被**旅游**村聘用为出纳,没有签合同,于2007年该公司由**旅游公司接管购买.我由原来的出纳换到了菅销部的部长每月的工资10 00元,**公司于2008年11有放假,没有补发工资,没有生活费,没有保险,没有迟退的文书,该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开业上班,我在家等但没有上班的权利了.我现在要求该公司要补发我的工资,社会保险等,由于是招商引资的企业就连政府和有关的职能部门都不支持,我对这个又不懂的,请教如何是好呢?请贵律师帮忙为谢! 顿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