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工作10年了,当初单位口头协议月工资800元,签订合同时只写了700元,说如果工作当中犯错误就表示那100元要扣除的,但是我从98年工作到现在,综合保险是09年才帮我交的,医疗保险卡是08年才帮我办的,当时工作签订的合同是说值班,维修工作一起是每天8小时,可是我从98年到现在的双休日,法定假日,8小时以外的时间就是呆在单位值班接电话,出去维修,这个也是领导安排的,领导答应每年给我30天探亲假,我从98年到现在工资涨到1200元,我觉得工资太低,现在想辞职,请问我这么多年下来,如果我辞职的话我这些年的值班费用,和双休日加班的费用,能问单位讨回来吗?如果能,请问怎么才能讨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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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你的加班有证据吗?有人或者其他的证据比如考勤卡之类的加班证据吗?如有,就可以,如没有,就不可以。第二,综合保险卡和医疗保险是没有问题的,必须依法补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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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一定要有理有利有节,做好充分的准备。可以,录音要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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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解答:你可以申请仲裁,并主张加班工资,根据举证责任规则由公司承担。社会保险你也应当得到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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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