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8日约中午十二点,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某工地第七栋第四楼层工人正在搬阳台红砖,因阳台预制板已存放较多红砖,且塔吊还在继续工作。突然之间第四楼层预制板断裂,即刻发生了坍塌,导致第三、第二、第一楼层预制板同时断裂坍塌。造成2名工人受重伤(腿、臀、腰、手、脑多处骨折且有内伤)。当时是由工地项目单位安排住院,还在治疗中。
其中一名工人是带班的,在此工地项目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伤势较轻些),另一名工人于2009年4月12日由工地工头从其它工地接去工作的,未签定任何劳动合同,也未曾进行入职安全教育,在此工地才工作6天(现伤势较重)。
事件发生后,没有报知任何部门。住院其间只有工头及项目经理及一个老板出现过,在医药费不足时才缴纳少量药费(4月18日住院至今共缴纳三次)及给予了几百元生活费。现病人均由家属照顾,只有第一天因无家属在场,工地有一人在院陪伴。
目前工人对工地方面了解情况不多,工地方面现提出让病人转院治疗,(现治疗于株洲天元区某医院,将转到浏阳某医院,—还在协商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