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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天津市静海县某小区购得住房一处,冬季取暖时,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电话通知我要缴纳取暖费用,我则表明该住房没人居住,可不供应暖气,可业主委员会以供暖设施有缺陷为由,不能实现断供暖气,要求我缴纳一半费用。被我拒绝。业主委员会于09年3月份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缴纳取暖费。 注:我在此小区的住房为二手房;该小区为独立锅炉设备供暖;我与该小区未签订任何供暖协议或合同;由于催缴费用是以电话形式进行,我也不能提供告知业主委员会可以给我不进行供暖的证据。 请问:1.业主委员会有权利告我吗,因为我与其未形成任何供暖合同或协议。2.如果其有权利要求我缴纳供暖费,我该如何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利益。感谢您在百忙之中为我解答!

损害赔偿
2009-04-24 11: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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