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6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三成,办理七成的按揭贷款,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开发商说贷款最多一个月就办下来了,可是到现在贷款都还没有办下来。购房合同是格式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情况的责任问题。我现在要求开发商赔偿,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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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其中的补充合同尤其重要,一般来说很少有开发商约定必须给办下按揭贷款,其口头承诺并没有效力。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回首付及其利息,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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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是坐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中 有这些规定。一方有责任需承担责任,都没有过错则开发商应退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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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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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没有办,对你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如果不是开发商原因造成的,不能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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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银行没有办理贷款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开发商的责任,可以要求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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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