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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们和单位签定了劳动用工合同,合同中明确标明,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40小时,如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用工单位必须向职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可我们都工作一年了,每天的工作时间都超出了8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总和也超过了48小时,单位也没有向我们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解决???

民事相关
2009-04-21 08: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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