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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我单位出台的一个《**公司员工病假等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当中的某些条款是否不合法律规定?望解答!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条.病假期间的工资管理 (1)病假扣款=月应发工资/30*病假天数 (2)病假时间联系计算,不扣除公休日.节假日 (3)当月病假在5天以内(含5天)按(1)条规定执行;当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的,只发给基本生活费280元+|年功工资(*可能是工龄工资*) (4)当月病假达到30天以上,取消年功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280元 (5)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休病假的,按(1)(2)(3)(4)执行;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休病假的,按基本生活费的60%计发 (6)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计算医疗期.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且不能从事本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本公司依 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二条.事假期间的工资管理: (1)事假扣款=月应发工资/30*事假天数 (2)事假时间联系计算,不扣除公休日.节假日 (3)当月事假在5天以内(含5天)按(1)条规定执行;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 第三条.旷工期间的工资管理: (1)当月旷工一天,扣除应发工资的50%;当月旷工两天,即扣发当月全部应发工资. (2)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予以除名. 第四条.其他假期的工资管理 其他假期,包括:工伤.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和丧葬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等,工作发放暂时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 请问这样的规定是否对职工的权益有所侵害,我们是国企单位,平均月工资在700元左右,而现在我单位迟到一次就要罚款500元,我觉得这样太过于苛刻了.而以上的规定中我觉得有很多地方不合理,望赐教!!!

劳动纠纷
2005-04-17 02:20: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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