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漯河私企服装厂的一名员工,一直没有与公司签定合同,2008年12月-2009年3月上半月在公司食堂给员工冲饭卡,由于食堂电脑系统打印不出正式表,我就每天冲完钱后,通过复制电脑屏幕来拉表给会计,我只在上面写个日期,没有签名,将钱交给会计后,会计签名写日期,3月下半月至4月份由别人负责,公司4月份在电脑中拉出1月-3月食堂冲钱月汇总表,说帐上少了5200元,说使我的问题,并不给我发工资,还说让公安局抓我,公司的做法合理吗?我的工资能要吗?我会被判刑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