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老公是2002年的3月4号结婚的,我们的老房子是8月拆迁的,我们是拆迁以后用拆迁费买的房子,那个时候我的户口不在上海,拆迁的房子里有我老公的姐姐跟他弟弟还有他妈妈4个人的户口,买了现在这个房子,买房子的时候他们的户口也一起迁过来了,当时我们是先买的房子,然后在拿的拆迁款,买房子的时候是他们几个兄弟姐妹一起筹的钱买的,拆迁款拿到以后把他们一起筹买筹买房子的钱全还给他们了,因为当时考虑的是房子是我们夫妻跟婆婆三个人一起做,所以我们就出了买房子就先拿出了5.5万钱,拆迁款是19.6万,房子买的是23万,,去年我的户口回到了上海,现在他们家弟弟提出要跟我们分房子,他提出的是他,妈妈还有他姐姐要三分,我们夫妻一分。在这我有几个问题想问问各位律师,一是那个拆迁费里有我的一分吗,二是买房子的时候拆迁款不够的那一部分钱远远超过拆迁款的平均价,(我不知道你们理解了吗,我的意思就是拆迁费不是19.6吗,那4个人分的话应该是4.9一个人),那我老公可不可以算是二分,就因为这个事情我老公的妈妈有叫我老公跟我离婚的迹象,如果真的离婚我,有多少是我应该得的。谢谢各位律师了,我在**的时间比较长,再次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