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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 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 :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B](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 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B] 但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中却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 请问: 在2004年1月1日以前的老工伤人员是否仍然能享受“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 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的待遇?

劳动纠纷
2004-10-30 05: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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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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