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是一名服务于国家税务机关的在职基层税务工作者。2002年4月,在一次公务用餐(晚餐)后,驾骑摩托车返回距用餐处约1500米的家中,当车行至家门口附近时,被一辆他人违章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在地致颅脑重伤,为此花费医疗费1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为亲友借支垫付,而对方逃避责任经法院判决仍未付分文)。事发至今已有两年,医药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仍无着落。我的问题:一是行政机关的工伤(或公伤)的认定程序及受理部门如何(税务机关为垂直管理单位,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以此为由不予受理申请)?二是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存在治病不治伤的规定,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如果受到意外伤害谁来承担医疗方面的保障?上述问题已困扰本人两年。现特进行咨询求解。

劳动纠纷
2007-10-04 19:49:36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的确如此,相当多的法律都是规定非公务员的。如果 你的问题不能解决,我建议找人事部门处理。因为公务员的人事争议仲裁就相当于企业职工的劳动争议仲裁。
  • 各位律师版主:我相信,发贴容易,解决问题难!在这里,我想说明的问题是,在当前我国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的今天,行政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劳动者,如果遭遇了与企业劳动者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工伤伤害或者其他职业伤害时,既无法享受到原有的公费医疗待遇(因为“公费医疗”已经改革为与企业劳动者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而“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只是对人的病痛问题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而对包括工伤伤害在内的意外伤害问题不承担医疗费用),又无法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仅适用于企业类劳动者,这是实实在在的事实!),当突发的、意外的灾难降临到这部分非企业劳动者头上时,他们要通过正常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基本的保障权利和争取急难时的医疗救助。是多么艰难啊!在强调以人为本和关心弱势群体的今天,这样的民生、民本问题又是多么的不可思议啊!
  • 继续求助和请教各位律师版主,请大家一起共同关注民生、强化民本的实际问题。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度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障真的就这么难吗?我们的劳动法律保障制度真的把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劳动者群体的工伤保障,抑或社会保障划入另册吗?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在实际问题上怎样得到体现和实现?
  • 在当前情况下,公务员工伤认定难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由于没有工伤认定程序的环节和制度规范,公务员工伤待遇必然遭遇”灯下黑“现象!
  • 又过去很长时间了,一个又一年,涛声仍依旧。
  • 你好:第一,你应该以交通肇事追索致害人的责任;第二,你的工作单位应该予以垫付.
  • 跟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相比,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制度的确滞后、模糊、零散了很多。自96年我国工伤社会保险全面铺开,加上今年国务院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各地也都纷纷制定、修改了相关工伤配套文件,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已日趋完备。而机关事业单位关于工伤方面的制度主要是一些零零散散、明显滞后的规定,以及不同地方的政策,对于工伤认定的条件、部门、待遇等等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在此局面下,容易导致有关部门的处理缺乏法律政策依据,工伤人员在申请合法权益时也不好操作。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因此,笔者在此试归纳现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工伤处理的规定,除供读者参考了解之外,也借此文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政策,以完善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也称“公伤”,其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审核、评定。由于此类纠纷形式多样,法律关系复杂,在法律调整上有的尚无明确的依据,加上目前一些地方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制度已经进行了改革,因此实际处理起来并不一致,下面分别作简单介绍。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处理。近年,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为了适应一些规定不尽切合机关事业单位的情况的需要,出台了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专门法规政策。例如,珠海市1999年制定了《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工伤保险的通知》,规定了珠海市各级党政机关(含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经费由财政核拨补助及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实行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和计提管理费用)的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珠海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务员,(含依照、参照执行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及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全面实行社会工伤保险。大连市政府也发布了《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规定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团体)、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外省市驻连机关事业单位,驻连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此外,其他一些省市也有相关规定。以上地区通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将其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生工伤时参照企业工伤进行处理,这样可以工伤保险基金作为支撑,既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的负担,同时也能更好的维护职工权益。
      二、没有实行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伤处理比较复杂,因为处于不同系统、不同部门,其处理程序、依据及结果也不一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优抚政策处理,其评残条件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89)财文455号)执行。各地实践中由人事部门、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批准、评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实践中由人事部门、组织部门、民政部门批准、评定,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5、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6、现役军人(含文职官兵、义务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优抚优恤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评残范围、审批程序按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民[1989]优字19号)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执行,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供养安置及家属抚恤等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实际工作中,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受伤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作者:杨帆   单位: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 属于人事争议,可以请求人事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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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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