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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等是在一家大型超市工作的部门管理人员,一次公司接到举报称我等5人集体侵占公司肃窃款(非法对偷窃人员的罚款)共计金额4000元,但并无事实依据表明,09年4月3日公司发出通报给予我们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只知未到期,因为全公司劳动合同未给到个人),我们在这家企业已工作有4,5年了,请问公司属违反法律吗、能否要求按劳动法给予经济补偿. 另有:1、全系统非法对偷窃人员的罚款数据、规定、奖惩制度。   2、合同未按劳动法一人一份,未给倒员工。   3、未按时间支付劳动报酬,合同签定每月10日前支付。

合同纠纷
2009-04-15 09: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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