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去年9月,我与公司老总一起出差到广西南宁,老总让我把我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带上,我当时很犹豫,但老总说去那边用得到,我不得已只好带上了电脑,在南宁,住房是公司租的,因外出办事带电脑不方便,老总让我把电脑放在他个人的行李箱内,结果租住房被盗,电脑也丢了,回到成都后,公司出钱给买了个笔记本电脑给我,当时没有办理任何交接手续,现在我要离职,公司老总确提出让我归还电脑,对于我的电脑只给出1500元的赔偿,我丢失的电脑购买价格为7660元,有收据为证,使用了一年,我不同意这样的解决方案,公司现在拒绝给我结算工资,请问律师,这样的情况我该怎样来解决? 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要回工资,但公司赔偿我笔记本电脑的钱又该以什么样的比例来给呢?请律师详细给我指点一下可以吗?因为我现在还在跟公司交涉中。

其它综合
2008-11-03 11:25: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