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表弟在广州警察学校读书,差不多是前两个星期,学校电话通知他马上回校参加足球比赛,他是守门员。
就是这次球赛,他意外受伤(现在不清楚详细受伤经过),只知道下巴脱臼,牙巢开裂,很严重。
我想咨询的是:现在校方推卸责任,说我表弟已经是成年人,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拒不负责。请问,校方的说法成立吗?
我的想法是:表弟是在学校里出的意外,而且又是学校要求他回校参加比赛的,所以校方应该要负责任的,而且应该是全责。
请问:我的说法对吗?如果不对,那么错在哪?如果对,那么校方应该负多大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