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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08年5月底到一公司工作,直至o8年12月底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署落款日期为08年12月24日,但合同有效期为08年6月1日至09年5月31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本人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追索该公司补签合同之前共六个月的双倍工资,但劳动监察人员表示由于情况较为特殊,法律上界定“可进可出”,法院可能认为公司并非恶意拒签或存在其他客观因素而驳回申诉,如要上诉胜算不大……特请专业律师帮助解答。

劳动纠纷
2009-04-13 19: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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