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由人才市场派遣到一国有银行营业部工作,2005年10月开始实习,后人才市场与我签定的劳动合同是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2007年4月我因调动工作不公平,一气之下写了辞职报告,行长同意并签字。辞职后父母托熟人说情,行长同意我回行工作,回行后我被借调到分行新成立的个贷中心上班,2008年6月中旬中心让所有派遣制员工各回原单位,我又回到营业部,9月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到期后他们没有与我再签任何形式的合同,但我又干了16个月,有发工资和社保交费为证。
根据新版合同法,用人单位不签合同属侵权,应付给双倍工资。我申请仲裁,仲裁裁定只正常补偿3000元,我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按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付给我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双倍工资的另一半,诉讼请求被驳回(注:对方理由是我自动辞过职,还就此事写过检讨)。
请问:因此就可以不签合同、不付双倍工资吗?这种判决合法吗?谢谢!
注:对方理由是我自动辞过职,还就此事写过检讨。
请问:因此就可以不签合同、不付双倍工资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