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是这么一个情况,我于07年10月份怀孕!到07年12月份公司合同到期.于08年1月份被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公司以业务部门缩减为由,补偿了我18个月(怀孕哺乳时间)工资(8折),养老金,医疗金,生育金,公积金公司要交的那部分费用及其他解聘人员都有的补助.以现金一次性支付给我了.而到08年2月份,公司又对08年之前加班费及公积金补发,没有发放给我,理由是我在08年1月已解决劳动合同.当时因我有身孕不想影响胎儿就没有去计较.
现在我想咨询一下,如此情况.虽然公司补偿了部分费用.但是否合法.对我的补偿是否还有不到位或是欠缺.
请律师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